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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律协:不能让律协做律师的叛徒!

2017-07-04 律政法说

来源:吴有水律师微博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有水,男,

被告:辽宁省律师协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11门。

法定代表人:杨兴权,职务:会长。

被告因不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关于迟夙生律师在望花区法院被侵害律师执业权的有关调查情况,故依法起诉。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不依法公开迟夙生案调查情况的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公开迟夙生律师在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开庭被侵权案调查结果;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9日,迟夙生律师在抚顺市望花区法院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时,因要求看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状”而被审判人员指挥法警拖拽出法庭并致受伤昏迷。望花法院发布的调查称经查看当时法庭的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是因迟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被审判人员责令退出法庭,自己走出去时摔倒的。

中华律师协会致函辽宁省律师协会予以协助调查,且根据相关消息,辽宁省律师协会也派员进行了调查。但时至今日,没有公布任何的调查信息。

原告认为,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要么如望花区法院所说的那样,是迟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庭后自己主动走出法庭摔倒的;要么是法庭违法拒绝迟律师的正当要求,违法审理,迟律师被法警粗暴拖拽致受伤昏迷的。

事实的真相,对双方都至关重要。如望花区法院所称的是事实,则应当公开事实的真相,还望花区法院一个清白,以证明望花区法院是依法、守法的,是人民的好法院;如迟夙生律师及旁听时在场的证人所言是事实,则应当给迟夙生律师一个说法。毕竟,事发不久前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还公开承诺,要切实维护律师的权益。如辽宁省律师协会调查之后,不声不响,则同样会严重影响到辽宁省律师协会的声誉,使本已经声誉不佳的律师协会蒙受耻辱。

因此,无论为望花区法院、迟夙生律师还是律师协会本身,公开事实真相,都尤为重要。原告以公民个人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5月22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希望被告依法予以公开。原告将该信息作为律师以“正常渠道”、“合法途径”维权的个案研究。

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已经过了法定的15个工作日,却既不答复,也不说明需要延长答复时间。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级律师的行业协会,应当比一般之民众更懂得法律,也应当比一般的律师更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其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拒不依法予以答复,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第第二款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依法享有的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

如贵院认为不属你院管辖,则敬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有水                                    2017年7月2日

附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申请内容)

2、EMS邮寄返单;(证明申请表被告已经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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